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办〔2006〕45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通知》精神,按照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作标准及程序要求,制定本地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及有关部门在关闭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同时要对企业做好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许可证的情况,6月30日前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请各地于7月15日前将所有已关闭及拟关闭的生产企业名单报省安监局;9月30日前完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并将本地区相关关闭工作总结报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