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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做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举报,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五十五条 被许可人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一)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四)的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评价,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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