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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中介机构法人
  考试范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基本知识;
  (二)企业法人
  考试范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三)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考试范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
  考试范围:根据各种行业的技术特性,对申请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分类,加以考核各作业工作中的安全操作知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结果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做出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印章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范围,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做出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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