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6〕8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按非法经营进行处罚,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新成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须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地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核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储存设施和经营条件。凡领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规定如实提交全部申报材料,不得以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作为正式申请材料。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要按照《关于下发<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五类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62号)的规定编制,并全面、客观、如实地对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评价导则要求的评价报告书各地一律不予受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领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各工作点在接收甲种经营许可证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行政许可文书。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必须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申报材料补正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各级安监部门不得为经营单位指定安全评价机构,凡经举报和发现安监部门有指定行为的,一经查实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