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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范围。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机构(以下统称“各部门”)。
  (二)主要内容。
  1.理顺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对各部门履行职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梳理,尤其要对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进行专项集中清理。通过清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责关系。根据职能调查梳理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重新规范和界定部门职能,修改完善部门的“三定”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能关系。各部门要围绕着“三制”的实施,方便群众、方便投资者,进一步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能关系,对现有内设机构要进行整合和规范。行政审批职能要尽可能归并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一件事情尽量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以明确责任,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各部门要对现有的业务和审批流程进行一次清理,按照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方便群众的原则,优化再造业务和审批流程,减少内部工作环节,压缩内部运转时间,确保工作效率明显提高,限时办结制真正落实。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区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工作从2007年3月开始到2007年9月底结束。
  (一)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我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送自治区编办。有职能交叉的部门,先由部门之间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一致的,共同将处理意见及依据送自治区编办;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各自将处理意见和理由、依据送自治区编办(2007年4月底前完成)。
  2.自治区编办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所提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征求自治区法制办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7月中旬前完成)。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意见予以审定(2007年7月底前完成)。
  4.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调整后的职能进行清理和理顺(2007年9月底前完成)。
  (二)理顺部门内部职能关系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归并相关内设机构职责和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的意见送自治区编办(2007年 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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