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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建筑垃圾是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当前,我市城市建筑垃圾乱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创造整洁的市容卫生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均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范围。建筑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处置责任,同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要根据我市建筑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情况,制定建筑垃圾的总体处置计划,并对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方案,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各区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单位或个人申报拟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现场勘验,核查种类、数量等;根据规划和建设需要,调剂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负责区域内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管理,配备处置设备和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各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含物业住宅小区)居民建筑垃圾的管理。
  四、市规划、综合执法、建委、房产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将建筑垃圾消纳、中转、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无环卫部门核准手续处置、运输过程中的无证和垃圾落地的查处,保证有证有序运输排放和主要街路等处无垃圾落地;市建委负责加强对建设单位和装饰、装修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教育与管理,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供年度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市房产局负责各拆迁工地及未办理交接的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河道内乱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两侧红线范围内乱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对违反规定乱处置行为及时曝光。要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发挥市民监督作用,创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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