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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无照经营行为,改善和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无照经营行动(以下简称“清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清无”工作以固定经营场所为重点,范围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批准经营范围外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采取租、借、购买营业执照方式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各级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属无照经营。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摸底调查阶段(4月初-4月底)
  1.市文化、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排查无照经营行为,向无照经营者下发办理证照限期通知单,做到对无照经营情况底数清、情况明。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无照经营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无照经营问题的办法。
  (二)疏导办理证照阶段(5月初-5月底)
  由相关部门督促、引导无证照经营者办理相关的批准证件和营业执照,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进行集中办理。
  (三)查处取缔阶段(6月初-8月底)
  对疏导办理证照期限内拒不办理证照仍然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办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初-9月底)
  市“清无”工作领导小组对“清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清无”工作不力的部门给予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抚顺市“清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清无”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杨学海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宋庆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任建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崔巍、市监察局副局长施学良、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韦庆国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的领导同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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