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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市第二医院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定的函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市第二医院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定的函
(厦劳社[2007]138号)


市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院为三级综合性医院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二院[2007]24号)文悉,根据省卫生厅公布的三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结果,同意你院从2007年7月1日起依照《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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