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一)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的基础上,将提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确定。提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报本级政府确定前,应征求被确定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被政府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被确定单位。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为规范申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监管工作,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补充通知》(辽公防工〔2005〕39号)的要求,认真填写《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登记表》,建立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及重要部位等情况档案,根据单位变化情况,及时对档案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坚决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落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项保卫措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及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经常性地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隐患排查处理、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等情况检查。指导、督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其他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等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四)坚持以人为本,把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在保护人身安全同经济效益或公私财产安全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人身安全。同时,只要是处在单位内的人员,无论是本单位的职工、临时雇佣人员,还是外来人员,单位均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三、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治安保卫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经培训合格的,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颁发上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