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打造平安环境,争创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新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地区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明确责任,确定目标,把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政府考核目标,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要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治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整改治安隐患。要督促公安机关和具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部门真正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出色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给予表扬。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保卫人员,指导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企事业单位妥善化解重大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集中侦破,依法处置,严惩违法犯罪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检查、指导被监管单位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化解单位内部的各种矛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信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石油、输气等重要能源设施保护的监督,预防各类盗抢案件的发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信息产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计算机网络管理;其他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行业、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效开展。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自身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责任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重点单位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其他单位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要从单位具体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推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单位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得到处置。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与单位领导的业绩考核、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