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二)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且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示范工程有数据检测的义务,应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检测方案,预留检测接口,定期进行数据监测,并将检测数据无偿提供给市建委;
(五)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六)示范工程在建设中应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并积极配合市建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建委。
(二)列入实施计划 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及其他相关要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将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我市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公布。
(三)实施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报告》进行评审。
设计单位应按通过专家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告》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专项施工图设计),并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
图审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告》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
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专项审查报告等进行核查后,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修改专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实施方案报告》内容的,须及时报告市建委、市财政局。
示范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须办理有关部门法定审批及相关建设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四)建设中期检查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每三个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市建委、 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