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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市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在制定新的规章和修订现行规章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清理市政府现行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统一。对于近年来没有实施的、行政工作中基本上不适用的但仍然有效的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但没有明确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都要明确废止;对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要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对同一事项,市政府规章的规定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有不一致的,要认真调研,提出建议,依法报国务院决定。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好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2007年立法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确保立法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对年内计划出台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对纳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及时开展起草工作,能够年内出台的,可以调整到年内出台。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抓好计划的落实,加强工作指导。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修订) 
  起草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单位:市交通局
  (四)《长沙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
  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二、调研论证项目
  (一)《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
  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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