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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因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故意卖商品房后买经济适用房的投机性行为,建议仍保留此限制性规定)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第十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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