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沪教委外〔2007〕21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办学者依法办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健康、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通知。
一、做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自我清理和整改工作。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对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延长学制,擅自提高办学层次,擅自增设未经批准的课程,擅自与未经批准的第三方合作办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颁发外国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不实招生广告自行进行清理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机构和项目名称。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认真核对及调整现有名称。为准确反映办学的性质和层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机构应在其名称中增加“进修”或“专修”字样。
三、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学制年限、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