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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珠府办〔2007〕1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4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的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以及实施珠海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成立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我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珠海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
  工作安排分两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07年4月-10月),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基础研究。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利用有关研究成果,积极组织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和相关政策研究,形成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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