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项目建设阶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要求查明的事项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否实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五、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市审计机关要指导、协调好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及其内部审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市审计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财政拨款建设工程中审计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审计监督落到实处。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实行审计监督为主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范围和内容要与这个原则相衔接,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七、市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并根据上级部门意见报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公众关注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