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珠府〔2007〕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节约,保证工程质量,保持廉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14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提出以下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一、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我市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设优质工程、阳光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要求审计的建设项目。对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
  三、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制;是否执行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使用单位参与设计审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二)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代建制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