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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

  (二十)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其它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户口仍在农村、没有参加二轮承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落户城镇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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