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县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立项的核准。
4.县区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合同、章程的审批,并报市外经局备案。
5.县区环保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由原来的3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0万元以下(炼油、冶金、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农药、印染、酿造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以及大伙房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宾红升水库和清原孤家子水库周边二公里范围内,浑河、苏子河、社河干流两岸一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外),房地产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餐饮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全部由县区负责。
6.县区依据市分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责所属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分配和排污申报登记,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7.县区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财务管理,包括企业决算审核、汇总上报和快报信息管理。
8.各县负责天然商品林采伐和人工公益林抚育的审批。
9.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安置“四残”人员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10.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11.县区国税局负责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12.县区国税局负责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还部分已缴所得税税款的审批。
13.县区国税局负责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的审批。
14.县区国税局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15.县区国税局负责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
16.县区国税局负责协定国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的确认。
17.县区国税局负责对地处我市境内的中央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
18.县区国税局负责企业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标准)、流动资产损失(按每次或年度)以及企业坏账损失,申报各项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审批;对实行汇总纳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银行成员企业,其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2000万元以下的审批;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下的审批;对城乡信用合作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