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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六、风险抵押金核定(调整)、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核定(调整):企业填写《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当年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核定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30天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专户。

  (三)风险抵押金使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省财政厅同意),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四)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全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外的企业《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本市、县(市、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各代理银行省级分行负责汇总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市、县(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银行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附件: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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