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道经商;
(二)不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
(三)损坏或者砍伐村庄、集镇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
(四)向村庄、集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
(五)损坏村庄、集镇公共设施;
(六)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涂写、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以及邮政、通讯、军事、防汛、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二)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