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村庄、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七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在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建设规划在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必须委托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庄、集镇规划应当符合国家《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其建筑间距等各项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申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
县、区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
(三)村庄、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政、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