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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1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及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加以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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