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安办〔2007〕4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成立“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现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暂行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暂行管理办法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移动危险源(主要指危险化学品、爆炸品运输车、船)的安全管理,保障道路、水路等区域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
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和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以下简称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是指依法对在道路、水路上行驶的移动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的工作机构归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它对上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下实时动态监控各种危险品运输车、船(以后可拓展到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长途客运汽车等)。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推动全省运输企业安装、使用符合AQ3003-2005、AQ3004-2005、AQ3006-2007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GPS监控系统和终端产品,按照AQ3006-2007、AQ3007-2007、AQ3008-2007标准安装车载终端并统一接入省监控总站,并对移动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维护道路、水路安全畅通,及时上传移动危险源各类运行数据,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发生重大交通安全、泄漏事故时能够立即报警,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条 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可在各省辖市设立移动危险源监控分站,并对其分站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