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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失效]

  (一)垂直管理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1、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2、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事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3、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4、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5、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9、长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10、长治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11、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1、城区人民政府
  2、郊区人民政府
  3、长治县人民政府
  4、潞城市人民政府
  5、屯留县人民政府
  6、长子县人民政府
  7、壶关县人民政府
  8、平顺县人民政府
  9、黎城县人民政府
  10、武乡县人民政府
  11、襄垣县人民政府
  12、沁县人民政府
  13、沁源县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1、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长治市经济委员会(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3、长治市教育局
  4、长治市科技局
  5、长治市公安局
  6、长治市民政局
  7、长治市司法局
  8、长治市财政局
  9、长治市人事局
  10、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1、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12、长治市建设管理局
  13、长治市交通局
  14、长治市水务局
  15、长治市农业局
  16、长治市林业局
  17、长治市商务局
  18、长治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长治市版权局)
  19、长治市卫生局
  20、长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长治市审计局
  22、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4、长治市广播电视局
  25、长治市体育局
  26、长治市统计局
  27、长治市文物旅游局
  28、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长治市粮食局
  30、长治市物价局
  31、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2、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3、长治市规划勘测局
  二、授权行政执法主体
  (一)垂直管理的授权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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