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长政通告[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在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确认,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共63个,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13个,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33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17个。为了便于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也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行政执法主体16个。经2006年5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通告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已在长治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履行法定职权或超越职权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政府法制办举报。举报电话:21925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此通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长治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长治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