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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报价系数如超过1.0的,将被视为超出招标人支付能力,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为防止投标人抬标,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报价系数上限,超出报价系数上限的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招标代理资格或企业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三)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四)出借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和省及省厅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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