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资质进行投标,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子公司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选择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1-3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担保。
履约保证金按项目估算建安费与对应预备费之和为基数计算的招标代理费额度的10-20%取整递交,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递交。招标人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完成代理业务的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