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提高露天采石企业规范化开采水平,严格按开采设计(方案)实行台阶式或分层开采,继续推广中深孔爆破等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4.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制订、落实事故预防和灾害防治措施,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总结、分析几年来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整治方案,做出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要针对本地非煤矿山的实际,突出整治重点,特别是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地下开采矿山、规范化开采水平较低的小型露天采石企业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灾害防治措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强化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等政策,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推广中深孔爆破等先进、适用技术和开采工艺,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防范事故发生和抵御灾害的能力。通过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4.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动态监管。在专项整治中,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头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安全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规定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