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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操作工、掘进机操作工、救护人员、瓦斯抽放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施防爆检查工。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新工人、农民协议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五条 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和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徐州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其他从业人员的发证工作。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六条 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组织,设立专业考核组,每个专业组至少有2名专业人员。考核组织受理培训机构申请考核后3个工作日内,应认真审查资料,确定考核时间,布置考场,准备好试卷和实际操作场地、仪器等,指派2名以上人员组织考核,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等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每个学员的试卷、实操考核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后移交培训机构。

  第七条 安全培训考核组织应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培训办班计划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教案审批表、教案讲稿、学员名册、学员考勤表、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登记表、补考记录、发证记录、复训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应为一人一档。学员档案保存期为三年,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期为六年。本款所称的相关表格应从《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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