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煤安〔2007〕29号)
各煤矿企业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