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68号 2007年4月19日)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