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按照
《条例》第
十条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对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要进行清理和复位,并根据
《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管
收费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
《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力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收费公路养护预备金或保证金制度,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指标。二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设施维护、交通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路况、收费、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要自觉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对未履行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或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
《条例》第
五十、
五十四、
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严格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四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省厅举报电话号码0431-85633607,举报信箱设在省交通厅一楼大厅。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至当地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