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交公[2007]83号)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54号)的要求,根据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切实控制收费公路发展规模
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各地要加大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同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与管理。一是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且必须符合
《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及对经测算在
《条例》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完建设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二是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和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于不符合建设立项条件、未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在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站点的设置与管理
严格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的同时,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把关,统一布局、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数量。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批准设立的公路收费站必须符合
《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二是对于符合规定的新增二级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要按照《
公路法》和
《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统贷统还”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撤并或调整,努力做到保持总量不增并持续减少;经营性公路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经营特点,本着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路网运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则,按规定从严控制收费站点的设置。三是对于
《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收费站间距达不到
《条例》规定标准的,各级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应逐步进行调整或撤并,直至满足
《条例》规定要求。四是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除因车道分离、省际间联合设置以及地形等因素确需将收费站设成分离式外,其他实行开放式收费的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五是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悬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在收费站进站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