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12号)
各市州、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项惠农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和推动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具体实施办法需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湖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财政厅 电话:0731-516513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 湖南保监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
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有关精神,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稳定农民生活;更好地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对于改变农业救灾模式,放大救灾资金效应,保护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初,国务院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稻、棉花等5种农作物品种的保费补贴试点。我省被列为首批六个试点省份之一。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也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省份,各种自然灾害每年都给水稻、棉花等农作物生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