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为做好2007年立法工作,完成省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更新立法观念。政府立法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在起草或者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注重完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制度上为群众和基层办事提供便利;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并保障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在制度设计中确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要建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罚款数额的机制,保证法律责任制度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保障实体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二) 突出重点,确保立法质量。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湖南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抓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我省支柱产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立法。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防止下位法抵触上位法,防止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加强行政程序建设,重视建立对权力行使的程序制约机制,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防止权力腐败。要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有关经济领域的制度构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主体、中介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减少行政干预,规范行政行为,降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增强法规、规章规范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