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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坚决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荣立者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驻赣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方案。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按计划向其派遣退役士兵,确保在当年度落实政府安置计划。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规定,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后,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凡未实行全员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整体改制、关闭、破产,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比例内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省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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