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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7〕8号 2007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南昌警备区、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今年我省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退伍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定的地方退伍安置部门报到,报到时间截止至2007年6月20日。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正确理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改革措施,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勇于选择自谋职业道路,服从国家改革大局,服从政府安置。

  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退役士兵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要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及时主动地化解矛盾,防止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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