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应在工程质量检查合格的前提下认真核实已完工程量,并代表业主在承包商报来的结算汇总表和月进度支付发票上签署意见,送项目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报账申请单逐级报送上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审核。省项目办、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向日本协力银行申请报账。
第十七条 设备报账程序:
采购设备到位后,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和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并签署设备验收清单并逐级上报,省项目办汇总后由省财政厅向日本协力银行提出支付申请。
第十八条 日元贷款资金在贷款支付期内,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省级项目办根据各项目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汇总编制项目整体的用款计划,并报告省财政厅。
第六章 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日元贷款项目的人员交流培训按照财政部和省内有关规定进行。人员交流培训计划必须按照日方评估时确定的培训计划制定,参加培训的人员是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的骨干业务人员,要有规定要求的外语资格水平和业务资格水平。
第二十条 批准程序:
对于省本级项目,各子项目单位上报年度人员交流培训计划,填制赴日进修培训外汇审批表,省项目办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标准从人员交流培训外汇专用账户支付日元现钞。
对于市州县项目,各市州县项目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逐级上报人员交流培训计划,填制赴日进修培训外汇审批表,省项目办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标准从人员交流培训外汇专用账户支付日元现钞。
第七章 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单位和项目办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项目为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真实全面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对于日元贷款资金,各级项目单位和项目办依照同级财政部门的债务通知单或转贷银行通知单记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项目单位和项目办要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和债务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