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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要加强税款扣缴工作的管理。税务部门要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及时做好政策辅导,增强其纳税意识,以保证准确核算税款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本身不是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要督促其办理扣缴登记,纳入税收管理。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和扣缴税款的积极性,除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财政部门可按照适当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商定。

  六、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外来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建筑业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

  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对属于涉税的各类票据,税务部门要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严格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进行征免税认定,准确划分收据与发票的使用范围。

  税务部门要坚持“以票控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推行税控装置,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和举报奖励工作。各级财政要按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票有奖活动,确保发票奖金来源,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广大公民购物消费时索要发票。

  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税务部门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停车场等发票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查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七、多措并举,坚决查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及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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