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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和结算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与当期工程款项一致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对不能提供建筑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或结算工程款。

  对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市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款支付业务时,要认真审核项目单位出具的申请拨款依据,审查项目单位提供的地税主管部门出具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对不能出具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的,不予拨付。

  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对不能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对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

  各地要建立由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组成的协护税组织,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四)加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卫生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信息,对相关证件年检时,要求医疗单位或个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以前纳税期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费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报送从事客货运车辆有关信息,便于地税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管理。

  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依法缴纳地方各税并出具完税凭证,否则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六)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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