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清理漏征漏管户,特别是乡镇、村(居委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协助主管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市场、商业区、居民区进行专业清理检查,摸清经济税源的状况,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纳入税收管理。
四、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业或企业的税源管理
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地籍、相关地价以及土地权属变更等资料定期传递给财政、税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各税)及发票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凡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发票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和税务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票据使用和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地税或国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监控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优势,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履行职责,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建设局应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省内施工企业资质、已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等情况;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务、电力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