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农机管理、城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规划部门、水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旅游部门、司法部门、供电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卫生部门、药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残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准确地采集并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财税部门更好的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要求见附件;涉税信息传递方式,市直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登录“衡水市机关公务内网” 信息交换平台,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衡水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库,完善信息共享及报告制度,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基掌握、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互通共享。同时,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网络传递和管理。
税务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处理税源监控信息,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三、强化税务登记,规范户籍管理
建立健全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质监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定期互换新办、变更、注销企业的税务信息,及时核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
人行等金融部门要加强开立账户的管理,纳税人开立账号时必须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予开户。同时,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经营业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提供代理咨询和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各专业市场以各种形式经营的业户,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