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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强化税源控管,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社会综合治税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政府组织领导、税务依法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司法监督保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零散税源控管不到位,以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弱化等问题。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必须坚持依法治税。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

  财税部门要积极依靠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对相关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但是,必须坚持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动摇。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检查权、定额核定权、行政处罚权、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权必须全部由税务部门依法行使。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要配合财税部门建立税源信息传递与共享制度,以便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掌握的涉税信息,形成全方位、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积极参与协税护税,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市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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