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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和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怠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怠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商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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