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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对新污染源的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新建、扩建、改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以大代小”、“以新代老”和“扶优限劣”,强力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严重或者尚未完成水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地区,继续执行凡没有建设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等污水排放量大的新扩改建项目政策。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后期环境监察,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生产,绝不允许以试生产为名违法排污。

  (三)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检查,对违法建设污染项目、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停,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加强对向衡水湖及其引水沿线和滏阳河排污企业的监控。加快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监控。2006年底前,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都要纳入自动监控范围。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一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已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开征的,到2006年底前,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要提高到每立方米0.8元以上,并确保所有征缴费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使污水处理厂处于保本微利水平。二是做到规划先行。今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按照国家批复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实施。三是按照“先排水管网、后污水处理设施”的原则,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四是加大再生水的回用力度。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向污水综合利用的转变。到2010年底,全市城镇再生水的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五是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再生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水平。六是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冀州、深州、景县、枣强县大营镇污水处理厂要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运行;枣强县、饶阳县污水处理厂要于2007年建成投入运行;武邑、阜城、武强、故城、安平几个县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也要于“十一五”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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