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除严格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外,还应当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并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相互协助。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拆除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市有关部门全力配合;负责城市主出入口形象整治、小区整治、旧房出新、摊点占道整治以及新市场建设等工作。
(三)土地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不得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等进行违法建设。
(四)加强待建用地的管理。待建用地上出现违法建设的,责成用地单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对政府规划预留地上新出现的违法建设,所在街道(乡镇)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否则,追究所在街道(乡镇)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城市综合整治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干扰、阻碍城市综合整治活动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级组织部门对在城市综合整治活动中不作为、不得力、完不成任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
(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城市综合整治活动的宣传工作。要制定具体宣传方案,把握宣传导向、内容和节奏,加大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
五、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区级管理权限、促进城区加快发展的意见》(马发[2006]2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职责,协调联动,把城市管理引入长效化轨道。
(二)建立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将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纳入干部年度考核。
(三)加快市政、园林、环卫等行业的改革进程。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干管分离”的改革原则,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开放作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管养维护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
(四)建立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监督、制止,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制止拆除一处。市规划部门要完善巡查机制,研究建立与区合作的巡查新机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有关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