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中心区绿化、美化和亮化等工作;承担城市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建管部门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2、市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做好违法建设认定以及违法建设拆除后美化建设的规划设计等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各主出入口整治控制性规划方案;会同工商等部门牵头做好农贸市场开发建设的协调督促等工作。
3、市市容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做好重大执法活动的统筹协调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装置等工作。
4、市国土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严格依法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对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根据城市主出入口整治的时间要求,牵头完成土地报批和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等工作。
5、市房产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严格依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加强对小区整治和旧房出新等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6、市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要依法有效维护拆违现场秩序,预先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妥善处置拆违工作中各类群体性事件,对阻碍拆除行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户籍管理,杜绝利用转户进行非法谋利现象的发生。
消防部门应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消防验收。
7、市劳动、民政、房改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综合整治活动中特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8、市法制、司法、信访机构负责做好城市综合整治活动中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9、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得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放营业证照,已经发放的,应尽快纠正。
10、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11、环保部门对修建违法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
12、文化、卫生、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证照登记,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放有关证照;已经发放的,应尽快纠正。
13、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要加强供应管理,不得向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供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供水、转供电、转供气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筑的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供气;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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