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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的通知

  (二)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平。药品零售企业要做到“十二个不”,即不从非法渠道购药,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药,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违规销售处方药,不为违法者提供票据或存储药品,不降低GSP认证时已达到的标准,不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不为药品或非药品作虚假宣传,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三)突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鉴于我省14000多家药品零售企业中有8000多家分布在农村,必须在一刻也不放松规范城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同时,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作为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的重点。要大力规范农村零售药店药品购销行为,加大对游医药贩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假劣药品的流通和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依法严肃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组织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和整改的基础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协助消费者进行索赔。
  (二)强化GSP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零售药店实施GSP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巩固GSP认证成果。对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有明显滑坡以及连锁门店私自购进药品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GSP要求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GSP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各项规定。重点监督零售药店严格执行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9大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11大类药品以及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销售有关处方药品等规定。对药师不在岗、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要责成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对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其经营处方药的资格。
  (四)严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监督零售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超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要责成零售药店立即予以纠正。对屡教不改的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扎实推进药品信用分类管理。各地查处的有经营假劣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零售药店必须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据此形成全省零售药店“黑名单”,并通过省政府“诚信江苏”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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