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理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工种、岗位、人员重点排查,对查摆出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归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性质。属于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属于违纪违规的,要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移交工商部门;属于行业不正之风的,要结合纠风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第三阶段:分析整改(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从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管理理念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逐一进行改正。12月10日前将分析整改情况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整改情况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反映出的问题,重点督查、核实;对不重视、不办理、消极对待的,要列为督办、检查重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由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派工作组专项核查。要建立企业案件查办审议制度,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尺度,规范处理程序。在分析整改阶段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着力提高监督水平,不断规范和完善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1、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督查, 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加工行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不到GMP、GSP认证要求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要停止其生产、经营,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予以吊销许可。
2、严格企业的市场准入。对新开办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准入管理,严格准入条件,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切实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整体水平。
3、抓好诚信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把商业贿赂行为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牵头组织开展企业诚信倡议活动,引导、督促企业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办事、公平竞争,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全力打造江苏医药行业的诚信体系。